《反間諜法》第12條規定
根據《反間諜法》第1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根據間諜活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這部法律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在間諜活動中的技術偵察權,進壹步保障了國家安全的實現。根據《反間諜法》第12條,國家安全機關根據間諜活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第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反間諜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檢查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設備和其他設備、設施。檢查中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