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取得《中國人民* * *和全國林權證》,縣級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林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林業“三定”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權證和事後依法變更的林地權屬證書為依據。
3、在未取得《中國人民* * *和國家林權證》的情況下,跨縣級行政區域發生的森林、林地權屬爭議,以土改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為依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