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當事人未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壹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