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