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雙方必須是自願的,而不是強迫的。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