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健康保護權利:
(壹)接受職業健康教育和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勞動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違章指揮、強令無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