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 * *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