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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後新發現的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債務人已經完成了重整計劃,公司可以正常經營,則可以將該債務宣布為債權並要求公司償還。如果破產重整後,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重整計劃,導致公司宣告破產,債權人需要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並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 * *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