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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議會的立法程序
總統、國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祖國陣線和祖國陣線成員以及國會代表有權向國會提交法律草案。上述機構和個人行使提交法律草案的權利,提交新的法律草案或修訂或補充現有法律草案。

根據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的建議,國民議會決定任期內的立法計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在法律草案提交國會討論之前,必須由壹個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國會常務委員會將提出其意見,並至遲在國會召開前20天送交所有國會代表。

國民議會的立法決議只有在半數以上議員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通過。罷免國民議會代表、縮短或延長國民議會任期以及修改憲法必須得到至少三分之二議員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