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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場退役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1。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和公布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2.地上附著物補償包括相關廠房、養殖設施、養殖工具、相關附屬設施,包括用電用水、環境影響評價處理設施等,均在補償範圍內,不可移動。

3.停產停業損失先按稅額計算。如果沒有稅,就要考慮農場的實際經營情況,通過評估來確定。

法律依據:《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和禁止養殖區劃定,或者因重汙染畜禽養殖區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給畜禽養殖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