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法律文書,包括訊問筆錄、搜查筆錄、刑事拘留、逮捕等。如果不清楚或不明確,它可以拒絕簽字。
3.具體的調查方法和證人證言只能在法庭上看到或聽到,否則,這些內容無權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