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來說,通常情況下,中國的物權變動模式是債權變動模式,即
合同+公示=物權變動。
這個公式中的“公示”,就動產而言,表現為交付(包括現實交付和概念交付)。
比如,甲方將玉佩賣給乙方,甲乙雙方會簽訂買賣合同,此時不存在產權變動。合同簽訂後,甲方將玉佩移交給乙方,玉佩的所有權隨之轉移。
另外,在不動產的情況下,“公示”體現為“登記”。即不動產物權的變更也需要壹個合同行為和壹個登記行為來變更物權。
動產中的汽車等物品也需要在物權設立或轉移時進行登記。這是《物權法》第23條法律規定的例外,即動產交付的例外,這也是標題寫“壹般情況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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