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二十二條信訪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或者拖延;對於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給予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但是,除非投訴人的姓名和地址不清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告知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