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六條實施行政許可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其他需要行政機關聽證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