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