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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未涵蓋的法律問題。
公約是指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該公約於5月24日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會議第二次會議上由84個貿發會議成員國壹致通過。根據公約的規定,它主要涉及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的標準化和規範化,但不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1.**銷售合同的效力* *:公約沒有對銷售合同的效力作出深入規定,而是假定合同有效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後續操作。

2.**貨物所有權的轉讓* *:雖然《公約》提到了貨物所有權的轉讓,但並未詳細規定如何進行所有權轉讓,這主要留給國內法處理。

3.**產品責任* *:盡管本公約規定了賣方對買方的質量保證責任,但它並不涉及所售貨物的更廣泛的產品責任,如所售貨物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的責任。

這些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沒有涉及的法律問題。應當指出,該公約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制定的,隨著國際貿易和運輸方式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進壹步修訂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