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合同的效力* *:公約沒有對銷售合同的效力作出深入規定,而是假定合同有效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後續操作。
2.**貨物所有權的轉讓* *:雖然《公約》提到了貨物所有權的轉讓,但並未詳細規定如何進行所有權轉讓,這主要留給國內法處理。
3.**產品責任* *:盡管本公約規定了賣方對買方的質量保證責任,但它並不涉及所售貨物的更廣泛的產品責任,如所售貨物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的責任。
這些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沒有涉及的法律問題。應當指出,該公約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制定的,隨著國際貿易和運輸方式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進壹步修訂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