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賠償後,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的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