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對於犯有嚴重故意犯罪的囚犯,嚴格控制級別的解除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其中,犯有嚴重故意犯罪的囚犯服刑兩年以上,但不滿三年的,可以減刑);
二、對於非重大故意犯罪的,解除嚴管等級不超過壹年;
三、對於其他服刑人員,解除嚴格管理等級不超過六個月。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假釋條例》,服刑兩年以上的罪犯,經有關機關認定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申請假釋,假釋後可以解除嚴格監管。
因此,增加對犯人的懲罰屬於嚴格控制級別,解除嚴格控制級別最多不應超過具體情況確定的時間。刑罰的加重雖然會對服刑人員的處罰程度產生壹定的影響,但不能無限加重,以免侵犯服刑人員的基本權利和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