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綠色原則。
綠色原則是新增的基本原則。
綠色原則貫徹了憲法保護環境的要求,是改善人與環境關系的倡導原則,體現了天地和諧、建設生態文明、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民法》第四條: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