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被拘留的人必須立即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當發現不應當逮捕時,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八條,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告,不起訴決定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如果未被起訴的人被拘留,應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