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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四個月,領導讓我去國外出差。我怎麽能拒絕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懷孕女員工出差沒有禁止性規定,但出於安全考慮,懷孕女員工原則上不允許出差。《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