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六百八十七條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請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有權拒絕另壹方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