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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孕婦的工作環境。
勞動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