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