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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法律援助
妳好,我來自泰安。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閱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議要點,總結、摘抄證據;(二)組織庭審前的證據交換;(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須經法官審查確認;(四)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的有關事宜;(五)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和辯護人的來訪,查閱案卷;(六)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七)辦理委托鑒定、評估、審計等事項;(八)協助法官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九)準備與案件審理有關的參考材料;(十)辦理案件管理的相關事務;(十壹)根據法官的指令起草法律文書;(十二)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工作。"

書記員是在法官指導下進行司法工作的事務性助手。

司法警察:協助法院、看守所、監獄等司法工作的警察。

司法行政官不是壹個特殊的崗位。在法院、檢察院,後勤人員如人事管理、辦公室文秘、財務等。統稱為司法行政人員。錄用後,他們將被分配到具體的後勤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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