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行為雖然表面上不違法,但其性質很容易改變,從而導致違法行為。解釋:公民有集會的自由。但在公安局(國家機關)門口聚眾拉橫幅討債,容易造成雙方語言或肢體沖突。由此,參與者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所以,向債務人討債的正確途徑是走法律途徑。聚眾堵門有“行為過激”的嫌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