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壹)請求支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十二個月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先與單位協商處理。在協商過程中,應註意收集相關證據,如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和證明工資水平的證據。如果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可以收集錄音等證據,然後向勞動局投訴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