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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合同中的優先承租權受法律保護嗎?
房屋的“續租權”在法律上稱為“優先承租權”。優先承租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後,出租人需要繼續租賃房屋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其他第三人取得租賃權。具體而言,優先購買權是壹種期待權,其設立於租賃關系開始之時,發生於租賃合同到期之時。在租賃關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並要求續簽租賃合同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物享有優先權。優先購買權是壹種附限制條件的物權,只有在同等條件下才能享有。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指價格相同,即租金應該相同;其次,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也應相同。如果是分期付款的話,分期付款的方式也應該是壹樣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出自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由此可見,在出售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在出租房屋時,承租人也應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這與立法精神並不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