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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確認
6月1994+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首次從法律上確認了教師的職業地位。

根據該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法律還規定每年的9月10日為教師節。

根據法律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升職加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資金,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規定,教師對學生實施體罰,經教育拒不改變,或者有不良行為,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