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1,壹般保證責任。其責任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對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責任。其責任是債務到期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擔保人償還債務。
(二)指定和解除保證人的擔保鏈:同壹債權由兩物擔保,主合同到期後債權人怠於行使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的拒絕:當擔保為壹般擔保時,保證人享有先訴權,即在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或未能強制執行擔保物權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共同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