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的語境中,將法律形式表述為“法”更為恰當。所謂法的形式是指國家法的外在表現形式,指向“法”的具體和形式層面。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的形式變化表現在法律形式的外部變化和法律形式的內部發展兩個方面,主要包括主體的形成、以例代主體、法律法規的劃分、法理學的發展、法典體例和結構的變化以及將禮物引入法律。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的發展強化了法律儒學化的進程,為封建正統法律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也體現了法律形式與內容的內在對應關系。
魏晉南北朝是中國封建社會法制發展到隋唐時期頂峰的過渡時期。在這壹時期,法典編纂逐漸成熟,形成了法典的基本形式和風格,體現中國重刑相濟思想的各種制度也在這壹時期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