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實行壹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當事人約定仲裁裁決不具有約束力或者在仲裁程序中約定敗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交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違反了我國法律關於終局裁決的制度,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仲裁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