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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殘疾人傷害有法律規定嗎?
法律主體性:

根據法律規定,毆打、傷害殘疾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罰。但是,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或者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減輕或者不處罰當事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壹)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五)立功的。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