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為滿足社會成員在生產或者生活中的特殊需要而依法設立的特殊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雙方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壹定期限,期限的到來決定其效力的產生或者終止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無效。
第壹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當阻止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成就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附條件成就者,視為附條件失敗。
第壹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根據性質不得附期限。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自終止期間屆滿時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