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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違反規章制度處罰條例
本文將介紹《教師違規補課處罰條例》,包括中小學和教師的違規行為,以及相應的法律依據和處罰措施。

嚴禁有償補課。

嚴禁中小學校組織和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嚴禁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開展有償補課;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教師違法行為

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或有償補課。;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向校外培訓機構及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

教育部關於印發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

懲罰措施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中小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獲獎資格、撤銷榮譽稱號等相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乃至相應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