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等申請不動產登記。,雙方應同時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2)繼承和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四)權利人的名稱或者自然情況發生變化,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