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若幹規定》第八條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不作評估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並征求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底價不得低於首次拍賣時評估價或者市場價的80%;如有拍賣競拍的,再次舉行拍賣時可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金額不得超過上次保留價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