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工作條例》第十條依法應當服兵役的公民,經初步審查符合下列征兵條件的,可以應征:(壹)擁護中國人民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二)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三)法律規定的領取年齡;(四)具有履行軍事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文化程度;(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征集公民服現役的具體條件由國防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