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申請新購機動車登記時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的;(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已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