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法》第二十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的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在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工作人員等級和職稱;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被撤銷職務的,降低其職務、職位或者職員級別,同時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