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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哪壹條屬於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體性: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仍處於試用期,則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