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已經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項目的,超過開發總投資的25%,屬於成片開發用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