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八十七條承運人應當支付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承運人為貨物支付的必要費用和其他費用未全部支付,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限度內留置貨物。
第八十八條承運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留置的貨物,自船舶到達卸貨港的次日起滿六十日無人提取的,承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裁定;如果貨物易腐爛或貨物的儲存成本可能超過其價值,您可以申請提前拍賣。
拍賣所得用於支付保管、拍賣貨物的費用和運費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有關費用;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追償不足部分;剩余金額應退還給托運人;無法返還且自拍賣之日起滿壹年仍未領取的,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