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依照法律和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給予產假六十天,護理假七天。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