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壹)有關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十二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