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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院現在正在嘗試仲裁。檢察院會管嗎?
無論如何,都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勞動者對最終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用人單位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但在有法定情形時,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但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壹)有關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十二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