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婚姻登記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未滿法定結婚年齡;
②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對於乙肝患者,醫院會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具體建議。通常,對於乙肝病毒攜帶者,法律不禁止結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