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造成他人精神損害的,屬於侵犯監護地位權,非法解除被監護人的監護,對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
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應當是起訴人在起訴時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精神損害賠償是隨著《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而在我國確立的壹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國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公民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83條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