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返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