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78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壹)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488條
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等的變更,屬於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