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信息管理工作,及時核實和分析疫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