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婚姻法的條款解釋了什麽叫做“通過婚姻索取財產”
婚姻法的條款解釋了什麽叫做“通過婚姻索取財產”
借婚索取財物主要是指男女雙方自願或基本自願結婚,但壹方要求另壹方支付壹定數額的財物作為結婚條件的行為。

通過婚姻索取財產的行為人,為了滿足個人的物質願望,將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錢而不是愛情的基礎上。這種行為不僅會給對方和家庭造成生活困難,還會影響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妨礙婚姻自由原則的實施。因此,我國婚姻法壹直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自2004年4月6日起施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給給付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